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 品 名 称
税则号列
现行出口税 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