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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 品 名 称 税则号列 现行出口税 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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