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发[2008]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额度内的汽柴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汽柴油进口应由两大集团公司指定的分公司具体承担,指定公司名单详见附件。 二、国家对指定公司进口汽柴油的先征后返额度按季度安排。其中,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季度进口的80万吨柴油、2季度进口的50万吨汽油和100万吨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季度进口的100万吨柴油、2季度进口的50万吨汽油和150万吨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上述额度不包括《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8]18号)规定的进口柴油数量。 上述进口额度仅限当季度使用,不得跨季度结转。 三、进口地海关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前述规定的,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指定公司进口的汽柴油先征后返额度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海关不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指定公司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经进口的汽柴油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