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规效能办[2008]0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检验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现将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二、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2、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6、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工作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省级与市(地、县)级进行分级考核,详细考核指标见附件1、附件2。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考核结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评审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五、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健全。各省、自治区和设市城市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在第一次评价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且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重点。
(二)工作认真积极。能够及时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对群众信访问题和上级督办问题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三)成效明显。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机制和工作作风,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六、其它事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自查自检,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自评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果、说明材料和对所辖各市(地、县)的评审结果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评审。四川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凡未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其省及所属市(地、县)将不能参加年终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凡发现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考核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绩效评价标准
标准分值
自评得分
绩效得分
备注
情况说明填写
一、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1、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1)机构建设
已成立专门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与办公设备
3
请填写办公室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2)人员配备
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3
填写工作人员姓名
2、工作推进情况
(1)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3
(2)定期进行自查自究
每年开展2次以上
2
定期开展调查、检查工作;请提供调查报告,该项不重复得分。
每年开展1次
1
(3)开展宣传规划法与新法培训工作
制定学习培训规划法的工作计划并已开展培训工作
2
提供有关证明信息
(4)及时传达上级信息,推广各地经验
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定期编印工作通讯或简报等宣传资料
2
召开经验交流会
2
(5)及时总结工作情况,上报工作总结
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2
第一部分成绩合计:20分
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地方立法
已经立法
2
请提供地方法规的名称或其他证明信息
(2)制定或建立了规划评估制度
已经制定
2
请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修编单位资格
编制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0.5
请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2)修编审查认定
修编工作通过法定规划审查机关认定
0.5
请填写审查机关名称、审查通过时间
第二部分成绩合计: 5分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情况
(1)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制度
已经建立
2
(2)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办法
已经制定
2
(3)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已经建立
2
请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4)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已经给予明确
1
请填写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5)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已经制定
1
请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6)建立运作规范的省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已经建立
2
能够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第三部分成绩合计:10分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已经建立
2
请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2)制定专门的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已经制定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3)建立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已经建立
2
填写建立这项系统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4)建立城乡规划听证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5)建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1)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已经建立
1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建立省级城乡规划网站
已经建立
1
填写有效的网址
(3)公布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用以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已经公布
1
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4)进行定期(年、季度、月)规划信息统计
已经定期开展
2
统计内容应包括:规划许可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人员情况及违反建设的情况等;
第四部分成绩合计:15分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号码
已经建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5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公开的举报电话号码
建立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建立
5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公布了督察员电话号码
已经建立并公布了督察员电话
5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发布单位与时间、督察员电话号码;
2、违纪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没有违纪违规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5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3
30%≤办结率<60%
1
0<办结率<30%
0
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5
第五部分成绩合计:20分
六、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及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1、城乡规划信访工作情况
信访处理情况
没有信访事件出现的或信访受理办结率≥80%
10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信访受理办结率<80%
5
30%≤信访受理办结率<60%
2
0<信访受理办结率<30%
0
受理率<80%或者有件不办的
-10
2、上级部门督办工作处理情况
工作督办处理情况
没有上级部门督办任务的或办结率≥80%
10
主要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办、督办项目;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5
30%≤办结率<60%
2
0<办结率<30%
0
受理率<100%或者有案不查的
-10
3、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没有违法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10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5
30%≤办结率<60%
2
0<办结率<30%
0
案件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10
第六部分成绩合计:30分
七、其它定性评价
1、贯彻国家政策
10
—
贯彻国家政策到位,富有成效。如贯彻2006年国发37号文的有关内容到位,房价稳定等。需要提供专题材说明料;否则不得分
该项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定;
2、其它获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业绩
10
—
请提供专题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第七部分成绩合计:20分
考核成绩总计:120分
附件2: 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绩效评价标准
标准分值
自评得分
绩效得分
备注
情况说明填写
一、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1、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1)机构建设
已成立专门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与办公设备
1
请填写办公室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2)人员配备
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1
填写工作人员姓名
2、工作推进情况
(1)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1
(2)定期进行自查自究
每年开展2次以上
1
定期开展调查、检查工作;请提供调查报告,该项不重复得分。
每年开展1次
1
(3)及时传达上级信息,推广各地经验
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定期编印工作通讯或简报等宣传资料
1
召开经验交流会
1
(4)开展宣传《城乡规划法》与新法培训工作
制定学习培训规划法的工作计划并已开展培训工作
2
提供相关证明信息
(5)及时总结工作情况,上报工作总结
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1
第一部分成绩合计:10分
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1、城市总体规划
(1)修编审查认定
修编工作通过法定规划审查机关认定
0.5
请填写审查机关名称、审查通过时间
(2)修编单位资格
修编单位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0.5
请填写修编单位名称
(3)修编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
0.5
请填写专题研究的名称
(4)规划内容
划定了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0.5
划定了“蓝线”、“绿线”、“紫线”、“黄线”;
0.5
编制了环境保护专门篇章;
0.5
明确规定了规划法所要求的其它强制性内容;
0.5
(5)规划成果合法性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2、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成果合法性
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按时完成并通过审批
3、建制镇总体规划
规划成果合法性
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4、乡村规划
规划成果合法性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5、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区)保护规划
规划成果合法性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按时完成并通过审批;非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区)无需编制该项规划的此项得满分;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6、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规划成果合法性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按时完成并通过审批;无需编制该项规划的此项得满分;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7、住房建设规划
(1)规划成果合法性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0.5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2)公布时间
已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进行公示
1
按照国家要求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社会公示
8、控制性详细规划
(1)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规划成果合法性
在实施规划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1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3)规划覆盖率
总规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1
覆盖率指编制且通过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占城市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部分成绩合计:15分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
已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行了清理、规范
1
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规范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其中直辖市城市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已经建立并明确
2
填写相关文件名称与公布单位、时间;其中,“明确镇的范围”一项仅适用于直辖市,该项占0.5分;
(2)建立项目立项、土地划拨、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机制
已经建立
1
提供建立这项机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信息
(3)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其中直辖市城市制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已经制定
2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其中,“制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直辖市城市,该项占0.5分;
(4)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已经建立
1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5)建立运作规范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已经建立
3
能够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3、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情况
(1)建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已经建立
1
提供建立这项机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信息
各类开发区已纳入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1
全部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集中,开发区用地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填写出台这项措施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建立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已经建立
1
填写建立这项系统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4、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全部按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2
第三部分成绩合计:15分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建立专门的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3)建立城乡规划听证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4)建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政务公开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1)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已经建立
2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建立城乡规划网站
已经建立
2
填写有效的网址
(3)公布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用以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已经公布
1
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4)进行定期(年、季度、月)规划信息统计
已经定期开展
1
统计内容应包括:规划许可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人员情况及违反建设的情况等;
(5)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
已经设立
2
要求有固定的场地,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展示场所;请填写联系电话。
第四部分成绩合计:16分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已经建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号码
3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有效的电话号码
(2)建立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建立
3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2、违纪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没有违纪违规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7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4
30%≤办结率<60%
1
0<办结率<30%
0
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7
3、年度行政绩效情况
绩效排名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五名
7
该项不重复得分,填写当年的名次;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十名
4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十五名
1
第五部分成绩合计:20分
六、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及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1、城乡规划信访情况
信访处理情况
没有信访事件出现的或信访受理办结率≥80%
8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信访受理办结率<80%
4
30%≤信访受理办结率<60%
1
0<信访受理办结率<30%
0
受理率<80%或者有件不办的
-8
2、上级部门督办工作处理情况
工作督办情况
没有上级部门督办任务的或办结率≥80%
8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4
30%≤办结率<60%
1
0<办结率<30%
0
受理率<100%或者有案不查的
-8
3、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没有违法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8
该项不重复得分
60%≤办结率<80%
4
30%≤办结率<60%
1
0<办结率<30%
0
案件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8
第六部分成绩合计:24分
七、其它定性评价
1、贯彻国家政策
10
—
贯彻国家政策到位,富有成效。如贯彻国发24号文和37号文的有关内容到位,房价稳定等。需要提供专题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该项内容由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定;
2、其它获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业绩
10
—
请提供专题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第七部分成绩合计:20分
考核成绩总计: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