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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使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各法院使用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格式不一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率,提高审判效率,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实际,制定了新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将新的确认书样式印制给各级法院,请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 特此通知。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
上海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案由      │                                        │ ├────────┼────────────────────────────────────────┤ │案号      │                                        │ ├────────┼────────────────────────────────────────┤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 │ │        │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 │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 │告知事项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 │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 │ │        │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        │当事人     │                               │ │        ├────────┼───────────────────────────────┤ │        │送达地址    │                               │ │送达地址    │        │                               │ │        ├────────┼─────────┬───────────┬─────────┤ │        │电话(手机)   │         │邮编         │         │ │        ├────────┼─────────┴───────────┴─────────┤ │        │其它联系方式  │                               │ ├────────┼────────┴───────────────────────────────┤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  │ │        │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 │当事人确认   │                                        │ │        │当事人(签章)                                  │ │        │ 年月日                                     │ ├────────┼────────────────────────────────────────┤ │备注      │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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