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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各级环保、工商、环卫、卫生、质监等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关责令清除,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十条。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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