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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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