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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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