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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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