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