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关于颁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单耗复核的申请人是提出单耗复核申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单耗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
三、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单耗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单耗复核书面申请,经单耗复核部门审查同意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单耗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法人代表
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手册号(或帐册号):
单耗争议成品:
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名称:
单耗核定结果:
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海关加工贸易单耗核定结论书;
(2)其他相关资料。(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企业是否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是 □ 否□ (在对应的□内打“√”)
此单耗争议是否已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是 □ 否□
(企业印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企业留存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编号:
海关:
企业单耗复核申请(编号 ),现因: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单耗复核。
特此通知。
(复核部门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的单耗复核申请(编号)进行复核,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依据: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
三、复核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依据:
(复核机关印章)
年月日
对此单耗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