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原第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