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原第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原第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