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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一、第一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二、第三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持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将本办法中的“园林”均修改为“绿化”。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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