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有关单位申请国际援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对外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给本市的受援项目,受援单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对外经贸部。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 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在本市执行的国际援助项目,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接受国际援助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市接受国际援助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受援项目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援款使用情况。 (四)安排与受援项目有关的外事活动计划。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