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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2002年10月24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 二、第十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第三款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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