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部门以及购车单位应当配合控购办公室实施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未经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准发放行车牌照。”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控购办公室”改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