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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颁发部门】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五条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 第六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其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七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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