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
2002年8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