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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禁止行驶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决定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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