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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机关”。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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