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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中的“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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