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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颁发部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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