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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颁发部门】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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