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