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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三)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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