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二、删去第九条。原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至第十条,并将原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养殖”和第(四)项中的“投机倒把”删去。
三、原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并将原第十九条第(二)项删去,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修改为:“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原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