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京检发[1994]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检分院,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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