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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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