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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或干涉。 第五条严禁宗教干涉婚姻自由,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 第六条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婚事新办。 第八条严禁虚报年龄、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 第九条办理婚姻手续的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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