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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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