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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作如下修改: 将八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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