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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2002)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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