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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我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二十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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