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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闽高法[1998]92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审判文件的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30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商标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专利案件: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权属、合同纠纷案件。 (七)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本意见规定由省院管辖的除外。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案件处理结果在国(境)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应当由省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专属管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全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和按本意见应由省院一审外,均由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报关地、储存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一)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暂行规定》(即闽高法[1994]98号文件)即告废止。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如有与最高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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