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哈尔滨市发生了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智障人员劳动的违法犯罪案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该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及时就案件进行了查处。为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3月13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长青大街附近一居民楼有1人坠楼死亡。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坠楼现场室内非法拘禁26人,其中有7人为智障或残疾人员,自2008年2月份陆续入住,未从事任何劳动。经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谭喜峰组织人员以到建筑工地打工为名,从哈尔滨、牡丹江、长春等地火车站骗来33名民工居住,并派专人看管,待建筑工地开工后将民工送去打工。有7人已被送至当地呼兰第二砖厂工作,哈尔滨市劳动保障部门到现场追踪发现,其中3人在案发次日已领取工资后离开,其他4人自愿继续在砖厂工作,砖厂能够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公安机关将此案初步定性为非法拘禁,正在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当地有关部门对民工进行了妥善安置。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职业介绍活动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一反三,加大了对职业介绍活动和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管工作。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四小”企业和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防止强迫劳动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这起案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开展监察执法年活动,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用工。 (一)提高认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和劳动用工监管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用工,切实保障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整治,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活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扣押劳动者身份证、非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及“黑职介”要依法取缔;对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智障人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8]8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要大力推广网格化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查处,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查,对有关部门移交或通报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法制意识。 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强化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业主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协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实行对职业介绍场所和劳动用工场所的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