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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地税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9]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青财综〔2008〕5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停止征收。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缴纳。 二、市征收局、市内四区各分局已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于2月10日前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特种基金缴款书》解入青岛市财政局预算外专户;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各基层分局、各市地税局已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于2月10日前使用《特种基金缴款书》解入当地地方财政预算外账户。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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