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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州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解决州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造福于各族群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调整为45000元。 (二)增加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由目前执行的:30岁以下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1%;31-45岁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3%;46岁以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1.5%;退休职工人员划入个人帐户比例3.8%,统一调整为在职45岁(含45岁)以下人员划入比例为1.8%、46岁以上人员为2%,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4.0%。 (三)降低个人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至5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20%调至12%,退休人员由18%调至10%。 5000元至1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6%,退休人员14%;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4%,退休人员12%,统一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9%,退休人员为7%。 20000元至3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2%,退休人员10%,调整为20000元至45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退休人员为4%。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设立个人帐户 由现在执行的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0元门诊医疗费,不能结转使用,调整为设立个人账户,每人每年为20元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累加计算,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和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部分。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5%调整为55%。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15000元调整为25000元。 (四)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由目前3种,即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尿毒症门诊透析、肾功衰竭,肝硬化,调整为6种,即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肾功衰竭,肝硬化,肺心病(含心功能不全2、3级、肺功能不全2、3级),高血压3级,1型糖尿病。 (五)调整基金支付范围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在校发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六)扩大覆盖范围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其参保原则、参保范围、保障范围、资金筹措、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服务管理、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8〕224号)规定执行。 州直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可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提高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标准 对州直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费进行调整:由2008年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单位缴纳80元,个人缴纳40元)提高到160元(单位缴纳120元,个人缴纳40元)。 为体现大数法则,保证州直范围内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将逐步实行州直统筹,各县市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将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将现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医疗保险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直接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予以补贴,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以上标准和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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