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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人口发[20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 第九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十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第十二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 (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当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调取报表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调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当调取物证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意见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判定: (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处理案件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处理; (四)是否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 (五)是否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直接由立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 经行政告知后,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且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超出法定标准最低征收额度50%的; (二)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六)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立案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征费(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三)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 (五)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六)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八)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经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新的有效事实及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根据补充或者重新调查结果,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在调查取证、送达回执等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可以在文书相应位置做好记录,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征费和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上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的材料: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二)属于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 (三)属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费决定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征费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1、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审判)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其他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征费或者处罚决定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应当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由征费决定机关发给其《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责任完毕后,处理机关应向其出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第二十七条征费(处罚)程序结束后,应将全部有效执法文书、相关资料证明等收集制作执法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标准规范、逻辑合理、有机统一。 第二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严格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2、在执法环节、执法步骤、文书式样、文书填写等方面未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的; 3、超过有关法定时效实施执法行为的; 4、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程序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印发的《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 2、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1:
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
征 收 社 会 抚 养 费 卷 宗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征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______归档日期___________ 保存期限__________档案分类___________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 号 委托机关 被委托机关 委托事项 征收社会抚养费 委托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委托权限 受委托机关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下列执法行为: 委托时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年月日止 注意事项 受委托机关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征收行为; 2.严格遵守有关征费程序; 3.实施征费应当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4.执法人员实施具体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5.收缴费款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7.征费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在10日内将全部材料交委托机关存档。 6、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超越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的行为无效。 委托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 立案审批表 立案机关:[ ]号 违法 嫌疑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案 情 摘 要 立案 建议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年月日 立案 时间 备注 询问笔录 询问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被询 问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政治面目 单位或住址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取证笔录 第____页共___页 取证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证据 提供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取证地点 取证时间 证据种类 证明事项 证 据 内 容 ◇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生育事实而通过调取旁证的方法来予以认定的情形; ◇取证人、证据提供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供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机关: 参与 调查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案件 审理人 案件 当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政治面目 单位或住址 调查 认定的 事实及 理由 收集的 主要证据 调查 处理意见及依据 案件审理人意见 审理人(签章):年月日 处理机关 负责人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以上栏目不便表述调查情况、案件审理人、受案机关负责人意见等事项的,可另附材料说明。 告知笔录 执行 告知 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签章 被告 知当 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告知地点 告知时间 告 知 内 容 认定 事实 主要 证据 处理 依据 处理 意见 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意见 处理机关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执行告知人、被告知人、受案机关负责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较复杂, 可另行制作专门材料或由当事人书面提出。 被告知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年月日 听证通知书 被通 知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通知 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本机关已决定组织听证,请被通知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时间 年 月日 上(下)午 举行听证地点 听证 主持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注意 事项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人符合一定条件有要求公开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主持人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4.举行听证时,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质证;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备注 听证笔录 第_____页共___页 案件 当事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委托 代理人 姓 名 单位 职业 本案 调查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听证 主持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举行听证时间 举行听证地点 ◇案件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如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听证报告 案件 当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听证 主持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案件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认定事实 主要证据 当事人 申辩 情况 申辩内容 主要 证据 所提出 的新证据 听证决定意见及依据 听证主持人: 年月日 备注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____号 征费 决定 机关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被征 收当 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违法 事实 主要 证据 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以下打√表示肯定、打×表示否定):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物证( )、书证( ); 4.鉴定结论( );5.其他(): 征费 依据 《》第 条第款第 项。 征费 金额 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元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缴费 方式 限当事人在本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所征费款一次性缴至: 救济 途径 当事人如对本征费决定不服,可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后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作出征费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 征费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号 行政法律 文书名称 编号 执行 送达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签章 受送 达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收件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章 送达地点 签收时间 留置 送达 留置处所 在场 见证 人 姓 名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 名 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 收件人:年月日 委托送达 受委托单位: 收件人:年月日 公告送达 公告方式: 备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送达人、收件人、见证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 ()号 分期缴费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审查结果 经征费决定机关审查决定: 1.申请人不符合分期缴费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分期缴费(); 2.申请人符合分期缴费条件,决定批准分期缴费( )。 征费决定机关(章) 年月日 批准 分期缴费 期限及金额 分期缴费期限 缴费金额 第一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第二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第三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2.每次逾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未批准分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备注 征费决定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 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 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职务住址 被申请执行人: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申请执行人已于 年月日作出[ ]决定,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写:),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页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 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编号: 女 方 男 方 姓 名 出生年月 单位或住址 职 业 职 务 政治面貌 不符合《条例》 规定生育情况 社会抚养费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已征收元 党纪处分 依据 第条规定,已给予 处分 行政处分 依据第 条规定,已给予 处分 节育措施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落实 节育措施 主管局长(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2:
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卷宗 案由_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______归档日期_____________ 保存期限__________档案分类_____________ 立案审批表 立案机关: [ ] 号 案 源 违法 嫌疑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简要案情 立案建议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章): 年月日 立案时间 备注 询问笔录 第___页共___页 询问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被询问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取证笔录 第页共 页 取证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证据 提供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取证地点 取证时间 证据种类 证明事项 证 据 内 容 ◇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而通过调取旁证的方法来予以认定违法事实的情形;◇取证人、证据提供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供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机关: 参与 调查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案件审理人 案件 当事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政治面目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调查 认定的 事实及 理由 收集的 主要证据 调查 处理意见及依据 案件审理人意见 审理人(签章):年月日 处理机关 负责人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以上栏目不便表述调查情况、案件审理人、受案机关负责人意见等事项的,可另附材料说明。 报告人(签章): 年月日 告知笔录 执行 告知 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签章 被告 知当 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告知地点 告知时间 告 知 内 容 认定 事实 主要 证据 处理 依据 处理 意见 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意见 处理机关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执行告知人、被告知人、受案机关负责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较复杂, 可另行制作专门材料或由当事人书面提出。 被告知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年月日 听证通知书 被通 知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通知 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本机关已决定组织听证,请被通知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时间 年 月日 上(下)午 举行听证地点 听证 主持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注意 事项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人符合一定条件有要求公开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主持人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4.举行听证时,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质证;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备注 听证笔录 第____页共_____页 案件 当事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委托 代理人 姓 名 单位 职业 本案 调查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听证 主持 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举行听证时 举行听证地点 ◇案件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如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听证报告 案件 当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 位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听证 主持人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章 案件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认定事实 主要证据 当事人 申辩 情况 申辩内容 所提出 的新证据 听证决定意见及依据 听证主持人: 年月日 备注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号 处罚决定 机关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被处罚当 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违法 事实 主要 证据 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以下打√表示肯定、打×表示否定):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物证( )、书证( ); 4.鉴定结论( );5.其他(): 处罚 依据 《》第 条第款第 项。 处罚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2. 履行方式 和期限 1.限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所处罚款一次性缴至: 2. 救济 途径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后果 1.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 处罚决定机关(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号 行政法律 文书名称 编号 执行 送达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签章 受送 达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收件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章 送达地点 签收时间 留置 送达 留置处所 在场 见证 人 姓 名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 名 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 收件人:年月日 委托送达 受委托单位: 收件人:年月日 公告送达 公告方式: 备注 ◇执行送达人、收件人、见证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职务住址 被申请执行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职务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 》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于年 月 日作出 []号决定,给予其的处罚,并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单位)。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页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 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编号: 被处罚当 事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职务 违法 事实 法律责 任 法律责任履行完毕情 况 主管局长(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证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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