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新机编〔2007〕65号)精神,撤销伊犁州党委办公厅行政处,州政府办公厅接待处、行政处,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州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州党委、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州党委、政府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维修、报废等工作。
(三)负责州党委、政府机关财务统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州党委、政府机关周转房统一管理;负责房屋修缮、基建经费及各种专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定自治州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自治州本级公务接待办法,负责来伊宾客的接待服务工作;统一管理州级机关的接待经费;承办自治州重大活动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做好州党委、政府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承办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基建经费及各种专项经费的落实、管理工作;负责接待费用的管理。
(三)公产管理处
负责州党委、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屋修缮、基建经费和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州党委、政府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维修、报废等工作。
(四)接待处
承办来自治州宾客的接待服务工作;落实自治州重大活动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5名(从州党委办公厅划转7名,州政府办公厅划转8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1名),处室领导职数5名。
四、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撤销州党委、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州政府房产管理中心及接待处车队,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州党委、政府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
核定事业编制120名(全额事业编制100名,自收自支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
人员结构:管理岗位25名,专业技术岗位15名,工勤岗位80名。
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