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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中强地震灾害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中强地震灾害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中强地震灾害工作方案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中强地震的发生,确保各项应急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 1.我区及周边区域发生5级以上、6.4级以下地震后,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2.我区及周边区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后,成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宁夏军区和武警宁夏总队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我区及周边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地震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协助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宣布启动宁夏地震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宣布结束地震应急期;及时向国务院上报震情和灾情;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调派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协调宁夏军区和武警宁夏总队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兰州军区驻宁部队支援;必要时,提出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研判震情和灾情,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工作组,分别承担抗震救灾有关具体工作。 (一)抢险救灾组。由宁夏军区牵头,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驻宁部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救援行动;组织驻宁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二)医疗防疫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工作。 (三)群众生活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经委、财政厅、商务厅、粮食局、红十字会、监察厅、审计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市、县(区)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的监管与审计。 (四)震情监测组。由自治区地震局牵头,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提供灾区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 (五)通信保障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电局、人防办、广电总台、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公司、中国网通宁夏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其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迅速恢复并保障正常运行,及时传播救灾信息。 (六)交通运输组。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交通厅、经委、兰铁银川办事处、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负责统一调集、征用救灾车辆;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七)基础设施抢险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宁夏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作排险;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水文监测和抢修、排险。 (八)次生灾害抢险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消防总队、安监局、水利厅、环保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的防控;组织对重点河流、河段、水库、水电站、堤坝等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监测水质和环境污染。 (九)治安保卫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宁夏总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十)涉外工作组。由自治区外办牵头,自治区外办、银川海关、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自治区边防总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外宾、港澳贵宾和境外来宁人员的接待;办理国际救援队伍、物资的入关手续和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 (十一)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外办、宁夏日报社、广电总台、地震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三、分级响应 (一)I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境内及周边区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I级响应组织指挥: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成立由自治区主席任总指挥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I级响应启动程序: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震情,建议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I级响应。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各工作组全部到位。 (二)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境内及周边区域发生5.0级一6.4级地震。 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各工作组全部到位。 四、应急救援 (一)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中强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迅速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2.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4.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行动。 1.我区及周边区域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在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以手机短信形式速发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市县主要负责人。 2.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3.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工作。 (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内容。 1.迅速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2.立即召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定和指示精神;(2)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3)宣布启动地震应急预案(I级响应、Ⅱ级响应);(4)宣布灾区进行震后应急期(一般10天一20天);(5)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6)紧急部署防震救灾工作;(7)确定新闻发言人。 3.迅速派遣宁夏地震灾害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4.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5.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6.视灾情,迅速协调宁夏军区、驻宁夏总队和武警宁夏总队组织官兵、车辆和设备赴灾区开展抢险。 7.迅速开展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8.视灾情,及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9.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做好国务院领导来宁的接待准备工作。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五、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自治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报告。 (三)恢复重建。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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