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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投资[2008]4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 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中纪发〔2007〕5 号 ) 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 一 ) 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 二 )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 ( 以下简称“七部委”) 。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 二 ) 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各省 ( 区、市 ) 向七部委上报本年度本省 ( 区、市 ) 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 三 ) 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 凡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应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加强事前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按中办发〔2007〕11 号文件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 四 )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为此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 五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搂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各项制度 明确和规范京外中央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复查中发现,垂直管理的京外中央单位办公用房审批比较混乱。有的由主管部委自行审批,有的直接报所驻地区审批,出现“两头不管、自批自建”的现象。因此,有京外单位的垂直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今后,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需建设业务用房的,中央主管部委要研究制定本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审定后执行。 调整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1999 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计投资〔1999〕2250 号 ) 对规范办公楼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办公用房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需求。因此,有关部门将对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的发挥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审计署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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