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省能源监察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着力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依法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现将2009年全省能源监察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能源监察计划安排 2009年计划完成对全省1000家重点用能企业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其中重点用能企业750家,大型公共建筑250家(详见附件)。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2009年全省能源监察工作重点 (一)重点用能单位的耗能(耗电)状况和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 (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热电等行业要开展专项监察); (三)查处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 (四)督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五)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和节能基础管理、节能降耗措施等落实情况; (六)监督抽查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能源监察工作经费,并尽早落实,以保证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各市要认真开展能源监察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监察工作计划任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能源监察工作,强化对违法用能行为及案件的查处,促进重点用能企业与大型公共建筑领域节能降耗,推动全省节能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省能源监察总队要做好各市计划任务的衔接落实,并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同时,重点抓好对年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 附件:2009年浙江省能源监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