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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本级直属企业。

二○○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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