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征收率
工业
1%
商业
1%
交通运输业
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2.5%
建筑安装业
1.4%
饮食服务业
1.5%
娱乐业
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2%
其它娱乐
4%
其它行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