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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促进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部门在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依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吉卫函[2008]4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百分为基础,细化任务指标,制定了《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严格执行两个“准入”。 三、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强化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五、加强督导,及时将督导结果上报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 附件: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
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分解指标 分值 工作内容 考核方法 扣分标准 1、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 1、依照《母婴保健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现场查看 机构无许可证扣4分。人员无证(医师执业证书、合格证)扣0.5分/人/证。 2 2、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等服务项目。县级也应开展相应辅助工作。 现场查看,抽查各项工作开展纪录。 每缺项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扣1分。 2 3、每年对基层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并有记录。县级每季度1次。 查看督导记录,与基层工作人员交谈。 未督导基层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少一次扣1分。 2 4、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管理。 查看办证登记。 违规办证扣2分。 2、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机构管理。 5 1、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定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和指导,市、县级≥2次。 查看年度培训资料。 无培训计划扣1分,无培训材料扣1分,培训少一次扣1分,未培训扣5分。 5 2、各级助产机构建立健全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 现场查看相关资料,到医院随机抽查引产病历10份。 无凭证引产每份病历扣0.5份,扣完为止。无登记扣2分,无报告制度扣2分。 分解指标 分值 工作内容 考核方法 扣分标准 3、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4 1、婚前保健技术服务 (1)各类婚检专业人员符合要求;婚检医生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用房,且布局合理,设备符合要求。(如咨询室、宣教室) (3)使用全国统一婚检表,按规定开展婚前各项保健服务项目。能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正确咨询、指导和诊治,开展婚前保健质量控制。 查看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人员上岗合格证。查看婚检房屋、设备。查看男女“体健表”和“证明表”各10份,了解检查、记录及婚育疾病咨询与指导质量。查看质控工作记录。 专业人员不合要求扣1分,无证上岗1例扣2分。业务用房不合要求扣2分。设备不符合要求扣2分。婚检表不合要求扣0.5分,填写错误或空缺一项扣0.5分,婚检表婚前卫生指导、咨询不合要求每份扣2分。未开展督导和质控工作扣2分。 2 1、产前筛查工作 (1)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遗传咨询工作,并选派技术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产前诊断、筛查及遗传咨询的技术培训,同时做好同级扩展培训。 (2)各地区认真配合省里做好产前诊断、筛查的摸底调查、筹备试点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及培训记录。 未按要求选派不得分。 未配合市里工作,擅自开展筛查不得分。 4 1、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PKU和CH筛查要求有新筛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新筛具体流程,有专人负责。市县筛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100%,以助产机构为单位达50%以上。本地区总筛查率达50%以上。可疑阳性患儿召回率达100%。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1-2家助产机构。 无方案扣1分,无专人负责扣1分,筛查覆盖率每下降5%扣0.5分扣完为止。有1家助产机构筛查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召回率每下降5%扣1分扣完为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目不得分。 4、落实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单位 6 1、各县(市)卫生局负责对所在地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初审确认,报市卫生局复核后及时将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向社会公示。 查阅相关资料 未进行初审确认的扣3分,定点未公示的扣3分,均未实施定点及公示不得分。 4 2、要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服务质量差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抽查1-2家助产机构,实地走访服务对象。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分解指标 分值 工作内容 考核方法 扣分标准 5、做好出生缺陷的监测和干预工作 1 1、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核实具体工作人员情况,检查统计合格证。 无专人负责不得分。 1 2、凡新调换的“出生缺陷”监测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获得统计合格证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查人员档案 新上岗人员未培训扣0.5分;无统计合格证扣0.5分。 2 各级助产机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报表、数据库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并完成质量控制和质控报告。 查助产机构报表、数据库、相关资料以及质控记录、调查表。 季报缺1所医院扣0.5分。监测医院少报1张表、卡扣0.5分;报表、数据库错、漏1项扣0.5分;报表有1项与数据库不符扣0.5分扣完为止。没按要求完成质控扣1分,不及时上报扣1分,质量不合格扣1分 1 3、掌握本地区出生缺陷监测顺位和变化趋势,制定并落实年度干预措施。 查干预措施落实情况。 干预措施没落实不得分。 6、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5 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将本地区的怀孕、出生婴儿、提供人流、引产等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抽查各妇幼保健机构、查看相关资料。 不通报不得分;不及时通报每次扣1分。 7、出生人口性比综合治理 10 1、积极参与本地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 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不参加不得分,缺一次扣5分。 10 2、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督导检查。 查阅相关文件和督导记录。 未开展不得分。 10 3、各医疗保健机构B超室应设有禁止非医学性别鉴定标识。 抽查1-2家医疗保健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有一处没有不给分,标识不清晰扣2分。 10 4、对怀孕14周的B超要登记清楚、齐全,对怀孕14周终止妊娠、结扎后吻合术,病历中有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医学证明存档。 抽查1-2家医疗保健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没有登记不得分,登记漏项缺项扣2分。随机抽查每少一项证明扣2分。 10 5、对擅自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鉴定胎儿性别、出具假诊断、假证明、实行假绝育手续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调查处理到位。 查看督导记录及相关举报案件。 不及时查办处理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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