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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黄康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康生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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