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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巴彦淖尔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二OO九年一月)
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事故紧急通知的意见》(内安委办发〔2007〕4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为依据,严格落实旗县区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为促进全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任逸群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俊义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员:霍增禄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永戈市公安局副局长 岳嵘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新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兰英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霍增禄(兼)。 三、 主要任务 ㈠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非法行为,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 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时分析、研究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查缴烟花爆竹非法产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㈢加大基层监管力度。重点落实旗县区、苏木(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广泛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㈡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组织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私产、私售烟花爆竹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产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状况。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已出厂销售的应予召回。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用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违反工商注册法律规定和无照经营行为;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加大检查力度,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配合公安部门查处私运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㈢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旗县区(安监局)和市各相关部门,要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将本地、本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联 系 人:高丽 联系电话:865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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