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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08〕52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落实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为核心,建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盗采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全面认真摸清本辖区、本行业管理盲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打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全面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死灰复燃的无证开采、乱挖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对有证矿山企业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使全市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避免因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意外安全事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主要清理内容 (一)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三)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无证或勘查许可证逾期仍然进行勘查的。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月4日至1月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全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集中清理阶段(1月9日至1月28日) 对全市所有矿山业进行全面清查,特别是对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以及重点矿区内可疑企业厂(场)点和其他建筑物要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重点清查是否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查清各类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事实。清查工作要严密彻底,不走过场,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第二阶段清理出的涉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进行梳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填写统计表(见附表1),并于1月27日前将分析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查处阶段(1月29日至2月28日) 各级政府要协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清理出的涉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由监察机构按立案标准予以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采矿设备、不留采矿设施建筑物、不留人员,毁闭井筒)的标准,发现一起彻底取缔一起;对查实的盗采案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有关证件,同时清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2月27日前将涉嫌矿产资源违法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研究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并在3月1日前向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有情况、有措施、有分析的总结报告。 具体检查验收时间拟定于年3月10日-25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组织并整改到位的,予以表彰;对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学战任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东坡、市公安局副局长韩东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东坡和韩东民兼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无证勘查开发、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及对非法矿山的火工品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不得给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合法用电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禁止向非法矿山供电,不得向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供电,对私自接电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属地监管,重在查处 要坚持以自查为主、严肃处理为基本原则,逐矿区、逐矿种地进行彻底排查,不留死角。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梳理,及时上报 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认真的梳理,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自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按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上报。要在3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五)加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打击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的浓厚舆论氛围。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国有矿产资源的依法有序开采,保护国有矿产资源安全。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国土资源局88779520、市公安局88908725。 附件:1.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统计表 2.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制表机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矿山企业名称 所在地 矿种 违法类别 备注 无证勘查开采 许可证件过期 越界开采 非法转让矿业权 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开采矿种与证不符 其他违法 主管领导: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附件2: 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制表机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发现数(件) 立案件数(件)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 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 实际移交给予处分(人) 处分情况 建议移送人数 已移送人数 处理情况 总计 (万元) 没收 矿产品 (吨、m3) 折合 价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万元) 处分人数 何种处分 处分人员 追究责任情况 主管领导: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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