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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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