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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受理纳税人相关税务证明开具申请时,应重点审核其是否提供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未提供主管国税部门上述证明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先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 二、各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国税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栏目并签章;对于其他支付项目,应即时审核,当场填写相关栏目并签章。 三、各区局应加强《税务证明》开具后的复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其他相关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仍按照我局现行征管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 四、各区局应加强与相关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并按季就《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交换信息;对于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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