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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组织修订、编写的3项工程建设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一、《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22-2007; 二、《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77-2007; 三、《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编号为GY/T5061-2007。 上述3项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GYJ22-1985《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和GY/T5061-199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照明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上述行业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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